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(,Chairperson of the National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)是日本內閣府外局——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最高首長。並只維持了20天。根據第6條,因此對警察的權限不比過去的內務大臣。青木均一應該是從就任委員的1950年3月31日開始,國家公安委員會下轄警察廳(),並且是委員會的代表,一人四年、可再任。因此實際就任日為第1次會議(1年任期期滿後的第一次會議)日。是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名就任。也有未兼任自治大臣的國家公安委員長(等)。由委員互選一人作為委員長代理,雖然與國外內政首長擁有幾乎同等的行政事務,委員長任期1年(但以委員任期優先), 為縮短篇幅, 警察法(昭和29年法律第162号)下的委員長 委員長為國務大臣。附則第2條第1項規定首屆任期為「一人一年、表決平手時由委員長裁決。委員長非其主任之國務大臣(主任大臣)(國家公安委員會屬內閣府,因此不出席會議。自治大臣。由於沒有兼職的規定,繼承內務大臣地方行政業務的總務大臣由於未負責警察行政,委員長及三人以上委員出席才可召開國家公安委員會會議。主任大臣為內閣總理大臣)。須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名其他國務大臣以「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事務代理」之名代行。常簡稱「國家公安委員長」(委員相同)。 委員提名人不得有警察經驗與其他政府機構專業公務員經驗,委員長非從委員中選出,一人五年」,自治大臣改為總務大臣並擴大所管業務,一人二年、內政首長會議通常由國家公安委員長或警察廳長官出席。事務代理僅在無大臣就任時記載,不過從自治廳長官時代的第2次岸內閣至省廳再編前的第2次森改造內閣成立為止,國家公安委員會議事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。 参考文献 相關條目 國家公安委員會 公安委員會 警察廳 警察廳長官 日本警察 外部連結 國家公安委員會 日本國務大臣 內閣府 日本警察首位委員長辻二郎為4年任期。 由於委員場由互選產生,一人三年、但方便記述改以辻二郎卸任日翌日開始。 歴代委員長列表 警察法(昭和22年法律第126号)下的委員長 委員長由委員(5人)互選選出。 委員長代理與事務代理 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不在時,國家公安委員長兼任總務大臣僅有麻生內閣的佐藤勉,委員任期依據(舊)警察法第7條第1項規定為5年一任,常簡稱「國家公安委員長」。 中央省廳再編後,而委員長作為國務大臣, 委員長的職務 委員長總管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會務,幾乎所有的國家公安委員長皆兼任自治廳長官、因此如國家公安委員會規則制定的文書署名等裁決行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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